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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5-09-11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会会员管理,明确会员权利、义务,根据《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的类别和条件
  (一)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
  2、单位会员。
    (二)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
   (1)获得医学临床(医技)、医师(技师)、中医师(包括针灸)、中西医结合医师、药师、中药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人员,或在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出版、生产、经营、管理等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者;
   (2)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民族医药工作者;
   (3)其他科技人员,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或相当中级职称,从事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以及相关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4)申请加入学会分支机构的科技工作者及管理工作者;
   (5)医药事业和学会爱好者;
  2、单位会员
  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教育、科研、药品、医疗器械、保健产品、健康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5、优先推荐担任全国学会和省级学会及相关机构的有关职务;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获得学会章程规定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单位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可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3、可申请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优先推荐单位有关人员担任全国学会和省级学会机构的有关职务;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学会决议。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七)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八)为发展学会事业捐赠、募集资金。
  第五条  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一、个人会员
  1、由个人填写申请表提出入会申请;
  2、由本会进行资格审核;
  3、审核通过后,缴纳会费,会员资格生效。
  二、单位会员
  1、由单位填写申请表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由本会进行资格审核:
  3、通过资格审核并成功缴纳会费者,会员资格生效。
  第六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个人会员学会发给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学会颁发“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单位会员”证书,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会费,会员资格可相应延续。
  (二)建立会员档案,在会员档案里应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党派、学科专业、职称、学历、工作单位、学会职务等有关内容。
  (三)会员在本省调动时,需携带会员证办理会籍转接手续。
  (四)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两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本会声明并按期缴纳会费;两年以上不参加活动、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五)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
  (六)会员证丢失时,需向学会声明丢失原因,可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  会费的缴纳及使用
     (一)《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的具体措施。会员应按照本会会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二)会费主要用于学会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等支出。
       (三)会费由学会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退会和取消会籍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因故要求退会,须向学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完成退会,会员资格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二)已退会会员如再次入会时,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三)会员未按期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四)因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予以取消会籍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经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