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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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会的领导,不另定 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分支机构。

    第五条  学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学会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一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学会章程,坚持学会宗旨,围绕学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科学普及和推广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科研项目、标准等制定相关工作;为本专业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等;

    (三)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学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发展的会员为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统一归学会管理使用;

    (五)联系本专业的会员和科技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指导各地方中西医结合学会相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

     (八)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教育活动、适宜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等工作;

    (三)加强本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受理本专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上报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研究报告、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五)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及时向学会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按计划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会批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学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的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或新兴学科,且与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上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形成在全省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

(五)有规范的名称;

(六)有能力提供人、财、物支持的挂靠单位。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和组建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4位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填写“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会;

(二)学会受理申请报告后,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认为条件具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三)经学会审议同意组建的分支机构,学会发函给主要发起人,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57人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四)新组建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工作,由学会同分支机构筹备组共同组织实施。由学会向各地方学会和有关单位印发有关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推荐通知。各地方学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选报专委会筹备组审核后报学会审定;

(五)学会组织召开筹备会议,讨论成立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方案,讨论专委会人员组成,确定成立大会召开时间等事宜;

    (六)委员候选人必须参加成立大会,无故不参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候选人资格

(七)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在学会的领导和主持下召开。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学会提交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书,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由学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需要与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的;

    (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三)分支机构在成立后两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四)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五)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任期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问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根据委员人数确定:原则上100人以下最多不超过8人,101200人最多不超过13人,201及以上最多不超过1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委员人数根据学科情况确定,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专业委员会应成立青年委员会,青委会主委应一名专委会副主委担任。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组成:

    (一)要体现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年龄结构须合理,50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要充分考虑学科带头人、地区、单位的分布,不宜过分集中,不能平均分配;

    (三)台、港、澳及外籍委员,须报经本会审批。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非学会会员可在推荐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同期申请并办理入会手续);

    (二)热爱中西医结合事业,从事专业的临床、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学术水平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学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特殊学术地位者,经学会同意,可以放宽至65周岁。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民主,具有开展分支机构工作的条件;

(三)主任委员人选须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省内外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工作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四)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是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团体会员单位(非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可在推荐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同期申请团体会员单位)

(五)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副高职称要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务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的中级技术职称;

    (六)秘书长人选应有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好成绩。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任期和负责人: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为四年,届满必须按时换届;

    (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已退休不得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常务委员)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三)分支机构的委员须按照民主程序推荐,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商定并聘任;

   (四)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不再兼任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本会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在本会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分支机构。单位领导、机关公务人员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分支机构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13人,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主任委员任期内的调整:

    (一)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委员因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委员一年内二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3、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

     (二)委员调整可由本人委员所在单位分支机构或学

       会办公室提出,报本会审批后,由分支机构通知本人;

(三)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因故、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 一年内不按学会要求组织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

3、所在分支机构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4、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主任委员的。

     (四)主任委员调整,可由本人、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分支机构或学会办公室提出,报本会审批后,拟新任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会提名,由分支机构委员进行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可在届期内增补委员(新成立或换届 6个月后,或本届到期6个月前)原则上一年内增补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其增补程序为:

1、专业委员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经民主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学会办公室提交由主任委员签发的增补委员申请报告(增补副主任委员时还需所有正副主任委员签字),由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2、新委员候选人需填写《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XX专业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单位盖章(由委员提为常务委员时不用填写此表),非会员者应同期办理入会手续(入会超过5年者,只需缴会员费);

    3、经学会秘书长、会长签发批准,正式发文和颁发聘书。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选举

(一)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在学会领导下,由学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必须换届,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学会批准,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到期未获批准延期换届或经审批延期一年换届仍逾期,专业委员会不能协助学会开展换届的,由学会直接组织换届

(三)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由主任委员主持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在充分调研、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换届方案上报学会,经学会同意后启动换届工作。换届方案内容,包括委员会规模、委员、常务委员人选产生条件、原则、办法、名额分配情况;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选举办法;换届工作筹备组情况;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届次,同时做好有关会议纪要

     (四)分支机构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得小于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凡年高体弱或离退休,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活动和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连任委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特殊学术地位者可放宽年龄到65周岁

(五)分支机构换届选举工作由学会主持。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选举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委员可以采用举手表决产生,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

(六)根据选举投票的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票为当选。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一般应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法人机构,挂靠单位自然成为会员单位,并明确承诺对分支机构活动给予充分支持。

    第二十八条  挂靠单位的选择可由分支机构提出、单位自荐或学会办公室提出。为便于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在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挂靠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挂靠单位职责的,可由分支机构向学会办公室提出更换意见,报学会批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一般应与学会签订“挂靠协议”并确认会员单位。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领导下,享有《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学会的管理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会负责分支机构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和换届选举、重要业务活动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挂靠单位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的保障支持。


第八章  分支机构活动准则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学会《章程》和分支机构规定职责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同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或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本会办公室请假,并派副主委或秘书长参加。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按时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学术活动计划和继续教育项目计划等,需向学会报告,同意后可组织实施;组织集体义诊、巡回医疗、健康扶贫等活动须报本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重大会议以及学术活动或继续教育项目义诊巡诊等,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其活动总结、会议纪要、参会代表通讯录(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和照片)及会议论文集等报本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账号,财务支出由学会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受学会委托可发展会员。按程序完成会员入会手续,缴纳会费,并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分支机构不c得以自身名义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组织召开和开展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必须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做好各类档案以及网络数据库等的移交工作,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各分支机构间应相互沟通、协调与合作,并与本会和挂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可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未经学会许可,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协议,确实需要合作并签署协议,应以学会名义签署。专业委员会举办学术活动与相关厂商、公司约定的资助协议,应由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学会方可盖章;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相关活动须事前有经费预算,经学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所开支票据需经办人,主任委员分别审核签字后,提交学会,对照预算,按规定结算。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声誉的分支机构,学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附表1:

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表

主要发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该专业委员会目前专业发展现状、趋势、现有机构和专业队伍情况:

成立该专业委员会目、任务和必要性:

参加发起人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邮编




































发起人签名:

     附表2:


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是否会员


从事专业


所在科室


电子邮箱


行政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主要简历


主要学术成就(论文著作、科研成果)


单位意见

  
                  




 

                    
                   

   


注: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务于XX年X月X日前报送省学会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18号宏府大厦A座0809室  电话:029-87375477

     附表3:


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专业委员会____候选人推荐表(增补委员)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是否会员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电子邮箱


行政职务


工作单位及部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主要学习工作简历


主要学术成就(论文著作、科研成果)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章:
                                             

专业委员会意见

签名:


                  

学会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章:
                   

   


注: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务于XX年X月X日前报送省学会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18号宏府大厦A座0809室  电话:029-8737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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